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國際公約(草案)》
本公約各當事國,
憶及《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96(1)條,“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轄或控制下使用技術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環境某一特定部分引進外來的或新的物種致使海洋環境可能發生重大和有害的變化,”
注意到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的目標和通過船舶壓載水傳播和引入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所造成的威脅以及1998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當事國外交大會(COP4)關于海洋和海岸生態系統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決議Ⅵ/5,以及200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當事國外交大會(COP6)關于威脅生態系統、棲息群體和物種的外來物種的決議Ⅵ/23,包括應對入侵物種的指導原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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