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船舶的船員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業,防治船舶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機動船舶的船員配備和管理,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對外國籍船舶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軍用船舶、漁船、體育運動船艇以及非營業的游艇,不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員管理的主管機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船舶安全配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則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員標準是船舶配備船員的最低要求。
第五條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下同)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為所屬船舶配備合格的船員,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為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和作業增加必要船員的責任。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員原則
第六條
確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應綜合考慮船舶的種類、噸位、技術狀況、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航區、航程、航行時間、通航環境和船員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條 船舶在航行期間,應配備不低于按本規則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所確定的船員構成及數量。高速客船的船員最低安全配備應符合交通部頒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交通部令1996年第13號)的要求。
第八條 本規則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列明的減免規定是根據各類船舶在一般情況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在核定具體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數額時,如認為配員減免后無法保證船舶安全時,可不予減免或者不予足額減免。
第九條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據需要增配船員,但船上總人數不得超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救生設備定員標準。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員管理
第十條 中國籍船舶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持有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及管轄海域的外國籍船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持有其船旗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在申請船舶國籍登記時,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對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如何適用本規則附錄相應標準予以陳述,并可以包括對減免配員的特殊說明。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依法對船舶國籍登記進行審核時,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并在核發船舶國籍證書時,向當事船舶配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二條 在境外建造或者購買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應持船舶買賣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術和其它相關資料的副本(復印件)到所轄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時,除查驗有關船舶證書、文書外,可以就本規則第六條所述的要素對船舶的實際狀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時,必須將《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妥善存放在船備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偽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徑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五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載明的船員配備要求,為船舶配備合格的船員。
第十六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內,或者在船舶國籍證書重新核發或者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時,憑原證書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換發證書手續。
第十七條 證書污損不能辨認的,視為無效,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所轄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換發。證書遺失的,船舶所有人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換發或者補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原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有效期。
第十八條 船舶狀況發生變化需改變證書所載內容時,船舶所有人應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重新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九條 在特殊情況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換發或者補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經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同意,船舶當時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本規定予以辦理并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中國籍、外國籍船舶在辦理進、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續時,應當交驗《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二十一條 中國籍、外國籍船舶在停泊期間,均應配備足夠的掌握相應安全知識并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對船舶及設備進行安全操縱的船員。
無論何時,500總噸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總噸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內河船舶的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
第二十二條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者實際配員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的,對中國籍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禁止其離港直至船舶滿足本規則要求;對外國籍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禁止其離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配齊人員,或者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由其船旗國主管當局對其實際配員作出的書面認可。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船舶和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制。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編號應與船舶國籍證書的編號一致!洞白畹桶踩鋯T證書》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與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的內容,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國際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錄1 海船甲板部、輪機部和客運部最低安全配員表
甲 板 部 |
船舶種類、航區、噸位或總功率 |
一般規定 |
附加規定 |
一
般
船
舶 |
3000總噸及以上 |
船長、大副、二副、三副、駕駛員助理各1人,
值班水手3人。 |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36小時,可減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500總噸及以上至
未滿3000總噸 |
船長、大副、三副、駕駛員助理各1人,
值班水手3人。 |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36小時,可減免值班水手1人;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 可再減免三副1人。 |
200總噸及以上至
未滿500總噸 |
船長、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24小時, 須增加二副1人。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 4小時,可減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100總噸及以上至
未滿200總噸 |
船長、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36小時,須增加二副1人。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可減免三副1人。 |
未滿100總噸 |
駕駛員(國際航行船舶為船長;機駕合一為駕機員)1人,值班水手1人。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8小時,須增加駕駛員(機駕合一為駕機員)1人。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4小時,可減免值班水手1人。 |
客
船 |
500總噸及以上 |
(1)船長、大副、二副、駕駛員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2)配有與救生艇數量相等的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及救助艇操縱證書的人員(不包括船長和大副)。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24小時, 須增加二副1人。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 可減免二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200總噸及以上至
未滿500總噸 |
船長、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1) 同上。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8小時, 須增加二副1人。 |
100總噸及以上至
未滿200總噸 |
(1) 船長、二副1人,值班水手1人。
(2) 同上。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二副1人。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4小時,可減免二副1人。 |
未滿100總噸 |
(1) 船長(機駕合一為駕機{駛}員)1人,值班水手1人。
(2) 同上。 |
限白天航行。連續航行時間超過4小時,須增加二副(機駕合一為駕機員)1人。 |
拖
輪 |
海
上 |
3000千瓦及以上 |
船長、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36小時,可減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可再減免三副1人。 |
3000千瓦以下 |
船長、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8小時,須增加二副1人。 |
港
內 |
750千瓦及以上 |
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
|
未滿750千瓦 |
三副1人,值班水手1人。 |
|
輪 機 部 |
所
有
船
舶 |
航區和總功率 |
一般規定 |
附加規定 |
海
上 |
3000千瓦及以上 |
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輪機員助理各1人,值班機工3人。 |
(1)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36小時,可減免三管輪和值班機工各1人。
(2)AUT-0自動化機艙可減免二管輪、三管輪和值班機工2人。
(3)AUT-1自動化機艙可減免三管輪和值班機工2人
(4)BRC半自動化機艙可減免值班機工2人。 |
7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3000千瓦 |
輪機長、大管輪、輪機員助理各1人、值班機工2人。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16小時, 須增加三管輪1人和值班機工1人(自動化機艙及BRC半自動化機艙除外)。 |
22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750千瓦 |
輪機長、三管輪各1人,值班機工2人。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24小時,須增加二管輪1人(自動化機艙及BRC半自動化機艙除外)。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可減免值班機工1人;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4小時,可再減免三管輪1人。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滿220千瓦 |
輪機員1人,值班機工(自動化機艙、BRC半自動化機艙及機駕合一可減免)1人。 |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可減免值班機工1人。 |
未滿75千瓦 |
值班機工 (機駕合一的免) 1人。 |
|
港 內 |
二管輪、三管輪(或輪機員)各1人,值班機工1人(機駕合一的免)。 |
未滿750千瓦,可減免二管輪1人;未滿75千瓦,可再減免三管輪(或輪機員)1人;機駕合一,可再減免值班機工1人。 |
客 運 部 |
客 船 |
按船舶載客定額,每50名乘客配客運部人員1名;航程不超過40海里或航行時間不超過4小時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運部人員1名;航程不超過10海里或航行時間不超過1小時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運部人員1名;航程不超過5海里或航行時間不超過0.5小時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運部人員1名;航程不超過5海里或航行時間不超過0.5小時,且載客定額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運部人員。 |
注:1.駕駛員助理、輪機員助理為通過三副、三管輪適任考試和評估者或者持有相應航區、等級適任證書的高級船員。
2.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均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者;
3.客運部人員包括乘警、船醫、廚工及旅客服務員;
4.國際航行船舶的機艙自動化程度按其輪機入級證書載明情況為準;國內航行船舶的機艙自動化程度按照船舶檢驗證書簿載明情況為準,主推進裝置駕駛室遙控的可按半自動化機艙進行減免;
5.輪機部可按航行時間減免,或按機艙自動化程度減免,但不應按航行時間和機艙自動化程度同時減免;
6.廢鋼船需航行時按其檢驗時的船舶種類及相關參數核定配員,不適用減免規定;
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業點停留時間不超過4小時的,計入連續航行時間;
8.機駕合一指在駕駛室能直接操縱主機;
9.低級崗位可由持有相應等級適任證書的較高級崗位船員擔任,也可由持有較高等級適任證書的同級崗位船員擔任。
10.未滿50總噸且主機功率未滿75千瓦的載客不超過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掛機船舶、摩托艇、快艇、鄉鎮自用船舶、農用船舶),可只配駕駛員或駕機員1名。
附錄2:海船無線電人員最低安全配員表
海區 |
GMDSS設備 |
A1 |
兼職GMDSS限用操作員1人。 |
A2 |
專職GMDSS通用操作員1人或兼職GMDSS通用操作員2人。 |
A3和A4 |
雙套 |
專職GMDSS通用操作員1人或兼職GMDSS通用操作員2人。 |
單套 |
專職GMDSS無線電電子員1人。 |
|
|
|
注:1、A1、A2、A3和A4海區是指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區域;
2、經船舶檢驗部門批準(應在相關證書中標明或出具相應證明)暫未配備GMDSS設備的,可暫不配備GMDSS操作員;
3、船舶在未設有GMDSS岸上設施的水域航行,經該水域轄區的海事管理機構報主管機關批準后,可暫免予配備GMDSS操作員;
4、500總噸以下船舶(僅航行在A1+A2海區)可配兼職GMDSS通用操作員1人;300總噸及以下國內航行船舶免配GMDSS操作員。
附錄3:內河船舶甲板部、輪機部和客運部最低安全配員表
甲 板 部 |
船舶等級 |
1600總噸及以上 |
6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1600總噸 |
2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600總噸 |
5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200總噸 |
未滿50總噸 |
一般
船舶 |
一般
規定 |
船長1人、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水手3人。 |
船長、大副、三副各1人、水手2人。 |
船長1人、駕駛員1人、水手1人。 |
駕駛員1人。 |
駕機員1人。 |
附加
規定 |
(1)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16小時可減免三副和水手各1人。
(2)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可再減免二副1人。 |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16小時的可減免三副1人。 |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可減免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8小時的,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8小時的,須增加駕機員1人。 |
客
船 |
一般
規定 |
船長、大副各1人、
二副2人、水手3人。 |
船長、大副、二副各1人、水手2人。 |
船長1人、駕駛
員2人、水手1人。 |
船長1人,水手1人。 |
駕機員1人。 |
附加
規定 |
(1)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可減免二副和水手各1人。
(2)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4小時,可再減免二副1人 |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可減免二副1人。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 |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可減免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4小時的,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4小時的,須增加駕機員1人 |
|
輪 機 部 |
|
船舶
等級 |
1500千瓦及以上 |
441千瓦及以上至未滿1500千瓦 |
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滿441千瓦 |
未滿147千瓦 |
未滿50總噸 |
|
一般規定 |
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各1人、機工3人。 |
輪機長1人、二管輪、三管輪各1人、機工2人。 |
輪機長1人、輪機員1人、機工1人。 |
輪機員 (機駕合一的,為機工) 1人。 |
駕機員1人(機駕合一的可免)。 |
|
附加規定 |
(1)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16小時的可減免三管輪和機工各1人。
(2)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可再減免二管輪1人。(3)自動化機艙可減免二管輪、三管輪各1人、機工3人。 |
(1)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16小時的可減免三管輪和機工各1人。(2) 自動化機艙可減免三管輪1人、機工2人。
|
(1)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可減免輪機員1人。
(2)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4小時的可再減免機工1人。
(3)機駕合一的可減免輪機員1人。 |
連續航行時間超過4小時的,須增加輪機員1人(機駕合一的免)。
|
|
|
客 運 部 |
|
客 船 |
按船舶載客定額,每50名乘客配客運部人員1名;航程不超過80公里或航行時間不超過4小時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運部人員1名;航程不超過20公里或航行時間不超過1小時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運部人員1名;航程不超過10公里或航行時間不超過0.5小時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運部人員1名;航程不超過5公里或航行時間不超過0.5小時,且載客定額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運部人員。 |
注 :1.客運部人員包括乘警、船醫、廚工及旅客服務員。
2.2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600總噸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滿441千瓦的港內作業船舶或航行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對江渡船,可配備駕駛員、輪機員各1人、水手2人、機工1人。
3. 輪機部可按航行時間減免,或按機艙自動化程度減免,但不應按航行時間和機艙自動化程度同時減免。
4. 拖輪等沒有核定總噸的船舶,按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確定等級。
5. 廢鋼船需航行時按其報廢前最后一次檢驗時所核定的船舶種類及相關參數核定配員,不適用減免規定。
6.低級崗位可由持有相應等級適任證書的較高級崗位船員擔任,也可由持有較高等級適任證書的同級崗位船員擔任。
7. 船舶在中途港或水上作業點停留時間不超過2小時的,計入連續航行時間。
8. 未滿50總噸且主機功率未滿75千瓦的載客不超過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掛機船舶、鄉鎮自用船舶、農用船舶), 可只配駕駛員或駕機員1名。
9.機駕合一指在駕駛室能直接操縱主機。
關于暫緩執行《關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直屬海事局:
今年5月,我局下發了《關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的通知》(海船舶[2008]183號)。鑒于當前的經濟形勢和船員市場實際情況,7月23日,部下發了《關于暫緩執行增設駕駛員助理和輪機員助理要求的通知》(交海發[2008]191號),暫緩執行關于增設駕駛員助理和輪機員助理的要求。為此,經研究,決定暫緩執行《關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的通知》,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核發,仍按《關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號)的標準執行,2006版《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和2008版《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同時有效,登記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為船舶簽發任何一版《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二、已增設駕駛員助理或輪機員助理,并已換發2008版《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船舶,可以持配員證書及相關材料到船舶登記機關辦理重新換發證書手續,但應保證在航行期間,船舶上所配船員不低于其持有的《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所載船員構成和數量。
三、各局應將上述要求盡快通知轄區內海事管理機構和船舶所有人,并做好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重新換發工作。因執行本通知而產生的換發證書,發證機關不得收取任何換證費用。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